关于做好2012年本科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2012年本科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请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在学生中广泛宣传代偿办法,确保学生了解代偿政策,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文件要求,填写相关材料,由学生本人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代偿名单须经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需正常签订还款协议,在代偿批复到达学校前,学生仍需按照还款计划正常还款,否则将会产生违约记录。
3. 毕业生需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两份);
(3)相关证明:如果就业协议书上无法体现基层服务年限和地点,则须由用人单位开具体现具体工作年限和地点(具体到乡镇)的证明,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两份);
(4)委托书:待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代偿名单和代偿资金反馈我校。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学生提交一份委托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学号、院系、身份证号、委托事由、代偿资金汇入账号(需本人的交通银行卡号,切勿注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5)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同学还须提供贷款还款存折的复印件。
4.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再行报送。
5.注意事项及说明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酌情考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2年5月29日